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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放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7月15日起施行

时间:2025-06-24 17:22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1 次
厦门放宽保障性商品房申请条件 7月15日起施行

  昨日,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我市近日发布的《关于调整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7月15日起正式施行。对比调整前的保障性商品住房政策,新政策下,申请条件放宽、配售模式更灵活、售后管理更完善,能够更好地满足住房保障群体的合理需求。

  申请条件

  ①缩短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户籍取得年限的要求。申请家庭成员由“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缩短至“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1年”。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2人取得本市户籍(单身家庭除外)。

  ②放宽稳定就业群体关于学历、职称、职业资格及基本养老保险等要求。申请人学历由“本科及以上学历”放宽至“大专及以上学历”、职称由“中级及以上职称”放宽至“初级及以上职称”、职业资格由“技师职业资格”放宽至“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在厦缴交基本养老保险时间,由“60个月”放宽至“36个月”。

  ③降低单身居民申请年龄要求。本市户籍和在厦稳定就业单身群体的年龄分别由年满35、30周岁,统一放宽至年满25周岁。

  配售模式

  配售模式更灵活。市住建部门可结合实际,采取常态化申请受理和批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优化调整申请方式、受理部门和配售流程等,具体在配售方案中明确。

  售后管理

  ①缩短限售时间。保障性商品房限售时间由5年调整为3年,即自销售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3年且已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可按合同约定比例缴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

  ②应缴土地收益按市场评估价确定。保障性商品房具备上市交易条件后,购房家庭可向市住房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并根据提交申请时所在项目的市场评估价,办理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手续。项目的市场评估价由市住房保障中心定期组织评估。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已购买的保障性商品房,应缴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缴交比例按原销售合同执行。

  ③满足职住平衡和改善住房需求。保障性商品房自合同约定交付时间起满3年的,购房人及其家庭成员可拥有其他住房,因家庭成员工作、生活、就学,或家庭人口增加等原因,可不限制租赁。

  ④严格退房管理。《通知》施行(即2025年7月15日)后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不再受理退房申请。申请家庭可通过上市交易或转为普通商品房的方式退出保障性商品房。《通知》施行前已销售的保障性商品房,有关退房事项仍按原销售合同约定执行。

  小贴士

  眼下,我市正在抓紧制定配售方案,后续将在“厦门市住房和建设局”“安居集团”官方网站或“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厦门安居发展”微信公众号公布。

  (厦门日报记者 朱道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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