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农业局、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与管理局、卫生局、红十字会、计生协会等制定的《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 市人口计生委 市农业局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与管理局 市卫生局 市红十字会 市计生协会 (2013年9月) 为了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3〕7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一)提高扶助标准。2008年1月1日起,对独生子女死亡及独生子女伤、病残(依法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病残)后未生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家庭(以下简称特殊家庭),由政府定期发放特别扶助金。经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在原有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0元的基础上,对49至59周岁的增发400元,即每人每月900元;对60周岁以上的增发600元,即每人每月1100元。属低保户家庭的,各区可对每人每月增发300元。鼓励各区提高扶助金标准,并随居民家庭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增长,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紧急救助。独生子女家庭遭遇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等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伤残的,由各区政府或生育关怀基金给予一次性紧急救助1-3万元。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2级及以上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独生子女伤残等级为3级的,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三)做好保险理赔。鼓励各区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已实施独生子女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要及时做好参保对象发生意外伤害或死亡的理赔工作。 二、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再生育和收养服务 (四)提供再生育服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特殊家庭夫妻双方意愿,提供再生育咨询服务。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特殊家庭,由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免费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对确实需要借助医学手段辅助生育技术受孕的,所在单位应给予必要检查和治疗的时间及其他便利。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补助项目及标准按照《厦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对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实施首次再生育补助的通知》(厦人口〔2013〕33号)规定执行,补助金额分别由市、区、镇级财政按照40%、40%、20%的比例承担。 (五)配套收养服务。鼓励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对不能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给予优先安排收养福利机构儿童,不得收取除收养登记费用外的任何费用。鼓励各区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救助。其合法收养子女可享有适龄儿童平等接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高中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补助。 三、认真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优先优待政策 (六)做好养老照顾。鼓励和支持各级政府及民间力量,建立和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对特殊家庭选择居家养老的,社区养老机构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和安全援助等服务。鼓励各区对男、女方年满60周岁的,经对象资格确认后,遵循自愿原则,每人每月由政府为其购买服务,确保每星期不少于4小时的服务时间,其中3小时家政服务,1小时医疗服务;对孤寡的特殊家庭成员,遵循自愿原则,优先安排入住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资助的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其提供集中照料服务。 特殊家庭成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政府按最低缴费标准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 (七)实施医疗救助。将特殊家庭纳入城乡医疗第一类救助对象,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的费用,由各区政府给予全额资助。纳入医疗救助的特殊家庭人员按《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和《厦门市红十字城乡困难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实施医疗补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因病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未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的50%、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对象按规定标准报销后按其余额的80%,由区级计划生育专项基金给予补助。 属城乡低保的特殊家庭因独生子女死亡前拖欠医疗机构的治疗费用,除基本医疗保障和医疗救助报销外,可由各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解决。 各级政府要鼓励慈善公益组织每年从慈善募集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对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家庭特别困难的扶助对象,给予慈善救助。市卫生主管部门鼓励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各区可依托医疗、保健机构,建立一批定点单位,完善为特殊家庭提供就医便利的“绿色通道”,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可到就近或指定的服务机构,享受便捷医疗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主动为特殊家庭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承担政府购买医疗服务项目工作。 (八)改善住房条件。各级政府应为特殊家庭提供有效的住房保障,改善其最基本的住房条件。将特殊家庭纳入我市部分特困群体住房专项补助范围,具体办法参照市民政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建设管理局、市人口计生委、市残联《关于对我市部分特困群体给予住房专项补助的实施意见》(厦民〔2013〕220号)执行。 (九)补助丧葬费用。特殊家庭扶助对象死亡的,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无丧葬补助居民基本殡葬费用免除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3〕73号)规定,免除基本丧葬费用。 (十)扶持创业就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有就业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特殊家庭人员积极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并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优先帮扶其就业创业。税务、工商部门在为特殊家庭办理税收相关手续和工商营业执照时,应提供便利,并免收办理费用。计生协会等相关部门在安排农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开展“幸福工程”项目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殊家庭应予以优先,在安排农村计生帮扶资金时给予特殊家庭一次性5000元资助,扶持其发展生产、创业。 (十一)提供法律援助。特殊家庭成员遭遇侵害或民事纠纷等,提请诉讼,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事项的,各地法律援助中心应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关怀活动 (十二)建立特殊家庭联系人制度。依托人口信息平台和特别扶助对象信息管理系统,摸清底数、建立特殊家庭档案,实行一帮一挂钩联系人制度。 (十三)建立亲情关怀机制。政府除了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外,应更加重视对特殊家庭的精神慰藉,必要时请心理学专家进行心理疏导,给予治疗,尽早摆脱精神抑郁状态,走出丧子的阴影。鼓励各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购买社会服务项目,对新出现的或需要帮助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免费提供心理疏导,及时开展精神抚慰,并为需要咨询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提供咨询服务。开展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和手拉手活动,做好特殊家庭融入社会工作,鼓励他们走出家门参加文体活动,帮助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和人际间的交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成立特殊家庭联谊会,每年开展活动,沟通情况,了解需求,提供必要的帮助。 (十四)开展志愿者结对活动。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等群众组织的作用,动员社会力量,以精神慰藉为重点,与特殊家庭开展结对、联亲活动,鼓励在校大学生、部队战士等青年群众,走进特殊家庭,提供照料服务。 (十五)定期走访慰问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节假日必须走访慰问所有特殊家庭,送去党和政府的温暖。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组成的社会组织开展互帮互助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加强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六)加强部门协调。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特殊家庭扶助具体政策措施,并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加强协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与管理等部门应协调做好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衔接。 (十七)拓宽扶助资金筹措渠道。每年各级财政需要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专项扶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资金。各区要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社会抚养费应更多用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家庭,每年从上年度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专项扶助资金,用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遭遇天灾或患重大疾病的计生困难家庭。充分发挥群众团体、社会各界等的影响和作用,通过赞助、募捐等形式,多方位多渠道筹集扶助金,为扶助工作提供保障。 (十八)加强督查指导。要加强指导,特殊家庭实现了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不再享受扶助政策,原已享受的经济扶助无须退还。各区要逐步规范扶助程序,督促有效运作,对扶助运行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市级人口计生部门要组织督查,做好迎接省人口计生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抽查的工作。 本意见所指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的政策性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按《福建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口发〔2008〕22号)规定执行。 国家及我省今后出台的同类项目救助内容、标准按照就高的原则享受。本意见之外的其他奖扶政策,依照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9月29日印发 ? (责任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