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5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柳绿 通讯员 厦法宣)近日,厦门中院审结一起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合同纠纷案。00后男主播因私自开设小号跨平台直播被起诉违约,法院审理发现双方合作账号因涉黄被封后,公司竟指使主播用他人身份违规开小号。法院最终裁定解除合同,并指出网络直播须严守法律底线。 2020年,某00后男主播与经纪公司签订三年《独家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由公司全权运营其账号,主播不得私自开设小号或跨平台直播。合作一年后,主播原账号因涉低俗、涉黄内容被抖音平台封禁,公司非但未予纠正,反而要求主播使用他人名义注册新账号继续违规直播。此后主播私自注册多个小号在其他平台直播,引发公司起诉索赔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视频拍摄、网络直播等形式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不适于强制履行,在主播明确不同意继续履行且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下,经纪公司无权要求主播继续履行。 男主播直播内容因涉低俗、涉黄,被直播平台禁号,而经纪公司不仅没有对主播的涉低俗、涉黄的直播行为予以纠正,反而违反网络直播应实名制的监管规定,指示主播使用他人注册的账户进行违规直播。可见,主播和经纪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二者应基于各自的违法、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最终,厦门中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独家战略合作协议》,驳回经纪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作为专业机构的经纪公司,其签约的主播众多,负有对主播提供专业指导的义务,直播过程中的违法、违约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明显重于主播个人的违法、违约行为产生的不良后果,对健康网络直播环境的破坏性更强。无论是经纪公司还是主播本人,均应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提升专业素养,通过高质量的内容和良好的口碑健康发展。 本案为网络直播行业再敲警钟。随着《网络主播行为规范》新规实施,司法机关对违法直播的裁判尺度日趋严格。行业健康发展亟需平台、机构、主播三方共同筑牢合规防线。 (责任编辑:) |